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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食品管理的现状与对策
时间: 2012-05-02 10:50:00 来源: 字体显示:  
清真食品管理的现状与对策
吉林省民委(宗教局)宗教三处   马万学
 

  为适应清真食品管理队伍建设的需要,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加强和创新清真食品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具有清真饮食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本文试对清真食品基本知识、清真食品管理政策法规和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的现状和工作思路作以介绍和解读,以期对从事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同志有所裨益。

  一、中国清真食品的基本知识简介

  清真饮食与清真食品管理是民族工作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清真饮食与清真食品管理的政策法律依据是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各省市、区颁布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清真食品管理办法或条例”等。要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熟知相关政策法规是基本前提,同时,为能更加自觉有效地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还须深刻了解清真饮食和清真食品的内涵及清真饮食文化的基本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认识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从而明确方向和目标,理清工作思路,确定行之有效的对策和措施,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进而达到管理创新的时代要求。为此,我们首先来共同探讨和解读一下中国清真饮食和清真食品的基本知识。

  (一)、清真饮食与清真食品的内涵(定义)。

  中国清真饮食或清真食品是指中国穆斯林食用的,符合伊斯兰教律例的食物的统称。“清真”是中国回族穆斯林对伊斯兰教的专用名称,一般专用于一些固定的称谓,如“清真寺”、“清真饭店”等。那么,什么是“清真”?或者说“清真”一词语从何来?

  “清真”一词古已有之,最初与伊斯兰教无关。据查,“清真”一词最先见于南北朝时期学者刘义庆所著《世说新语》一书,书中所说“清真斋欲,万物不可移也”,意为纯净朴实,无尘无染。后来唐代大诗人李白在《王右军》、《南陵五松山别荀七》、《古风第五十九首.大雅久石作》等诗中多次使用“清真”一词,如“右军本清真,潇洒在风尘”。用“清真”二字来概括王曦之(右军)的人品。这里“清”与“浊”相对,指王曦之不愿为官,不与名利之徒为伍;“真”则指王曦之纯真的本性。显然,李白所用的清真是指做人的道德标准。宋代诗人陆游在《园中赏梅》中说:“阅尽千葩百卉春,此花风味独清真”。这里的“清真”指高洁幽雅之意。

  宋元时期,伊斯兰教在中国尚无固定的译名。后来穆斯林学者根据伊斯兰教信仰真主,崇尚清洁的教义,多选用“清真”、“清净”一类词译称伊斯兰教或礼拜寺。明末清初时期,具有中国传统文化修养的穆斯林学者系统地诠释了“清真”的含义。我国第一个开展伊斯兰教经典译述的著名穆斯林学者王岱舆在《正教真诠·似真章》中说:“纯洁无染之谓清,诚一无二之谓真”。又说:“夫清真之本,乃遵命而认化生之真主”。王岱舆这里的对“清真”的解释,实际就是对伊斯兰教的解释。之后不少学者对自己有关伊斯兰教的著作也冠以“清真”二字,如《清真大学》、《清真指南》等。至此,我们明白,“清真饮食”完全可以解释为“伊斯兰教饮食”。我们平时所说的“清真食品”译为阿拉伯语是“泰阿姆伊斯兰”,再译成中文即“伊斯兰教食品”。当然,这不仅仅是一个称谓问题,而是涉及到清真饮食的实质与认定(不是冠以“清真”字样的食品就是伊斯兰教食品,伊斯兰教食品加工方法必须严格遵守伊斯兰教法,才能认定)。

  其实,如果仅从饮食、食品标志的角度讲,将“清真”理解为阿拉伯语的“哈俩里”更确切些。穆斯林国家的清真食品标志都是“哈俩里”。清真饭店或清真食品的外包装上,都有明显的标志“哈俩里”字样。“哈俩里”是阿拉伯语合法的意思,相对的“哈拉目”是禁止的、非法的意思。这里指的“法”,是伊斯兰教法,也就是说清真饮食要完全符合伊斯兰教的教法、教义、教规。

  因此,要完全透彻地理解清真饮食,首先要研究“清真”二字,也就是研究伊斯兰教,特别是要深入研究其中关于饮食方面的律例,惟此才有助于理解清真饮食的内涵与性质,这对于研究清真饮食文化及清真食品的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清真饮食的律例。

  伊斯兰教关于饮食的教法律例,《古兰经》和《圣训》均有原则性和纲领性说明,即对陆地动物、海洋动物和飞禽等都有可食用和不可食用的律例,对宰杀动物的条件、要求和注意事项都有原则性规定。而各教法学派的主张则作为参考的依据。

  1、伊斯兰教法关于饮食的总原则。

  伊斯兰教将各种各样的陆地动物和海洋动物乃其乳汁均作为穆斯林的合法食物,同时也将各种各样的植物作为合法食物,而非法食物则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古兰经》说:“你说:在我所受的启示里,我不能发现人所不能吃的食物;除非是自死物,或流出的血液,或猪肉——因为它们确是不洁的,或是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犯罪物。凡为势所迫,非出自愿,目不过分的人,(虽吃禁物,豪无罪过),因为你的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善的”。(6章:145节)

  为了避免使合法的成为非法的,使非法的成为合法的,《古兰经》警告那些信口开河,随意裁决合法与非法的人说:“你们对于自己所叙述的事不要妄言‘这是合法的,那是违法的’,以致你们所假借真主的名义而造谣。假借真主的名义而造谣者必不成功。”(16章:115节)然后《古兰经》又强调了非法的食物:“他只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屠宰者。”(16章:115节)

  2、伊斯兰教法关于海洋动物的律例。

  《古兰经》多次提到海洋,从而使穆斯林一方面知道了海洋对人类的贡献和裨益,另一方面也知道了安拉的大能和奇迹。海洋里的动物千奇百态,种类繁多。《古兰经》在论及海洋动物时说:“他制服海洋,以便你们渔取其中的鲜肉,做你们的食品,或采取其中的珠宝,做你们的装饰。”(16章:14节)“海里的动物和食物,对于你们是合法的,可以供你们和旅行者享受。《圣训》说:“洁净的水,其中的死物也是洁净的。”

  以上《古兰经》与圣训对海洋动物原则性律例,各教法学派又据此作了详细规定。具体说,海洋的动物因故死亡的鱼类可食;鱼类属于自然死亡的除哈乃斐学派认为不可食,其他学派认为可食;非鱼类的海洋动物哈乃斐学派认为不可食,其他学派认为可食,但个别动物不可食,如鳄鱼,因其凶残,鳗鱼因其毒性,乌龟因其可恶而不可食。

  3、伊斯兰教法关于陆地动物的律例。

  在陆地动物中,《古兰经》多处提到不可食的动物,如:“他只禁戒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非诵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动物。”(2章:173节)“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牴死的、野兽吃剩的动物,禁止你们吃在神石上宰杀的。”(5章:3节)圣训也规定了不可食用的动物,使者说:“禁止食用所长獠牙的野兽,有爪的飞禽。”

  4、伊斯兰教关于宰杀动物的律例。

  伊斯兰教对宰杀动物应具备的条件,宰杀的部位,使用的工具,如何举意等也作了明确规定。

  宰杀动物应具备的条件是:宰杀者必须是穆斯林或有经的人。根据所宰杀动物不同,宰杀方式方法也不同。有的动物在其脖子宰杀,有的动物在其胸脯捅杀,而有的可以在其他任何部位宰杀。宰杀分强迫性宰杀和选择性宰杀两种。无论哪种宰杀法都必须切断动物的食管、气管和血管。宰杀时须诵安拉之名。根据经训原则,教法规定:宰杀动物时,必须使用工具,无论是利器或捕猎动物。

  (三)、中国清真饮食的起源与发展。

  中国清真饮食的起源和伊斯兰教传入中国是同步的。史学家认为,伊斯兰教传入中国一般以公元651年,即唐高宗永徽二年为标志。伊斯兰教非常重视穆斯林的饮食生活,将恪守伊斯兰教饮食律例,作为穆斯林的一个标准。所以穆斯林的饮食生活,也成为伊斯兰教的一个显著特征。

  中国清真饮食在唐高宗时为萌芽时期,到元、明为发展时期,到清代、民国为成熟时期。清代以来,全国穆斯林人口普遍增加,分布广泛,真正体现了“回回遍全国”的完全意义。到道光年间,全国穆斯林人口已达200余万人,尤以西南、西北各省分布最广。清代从事清真餐饮业的穆斯林已经十分普遍,可以说全国各地穆斯林较集中的地方,都有清真餐馆。康熙十下江南、乾隆六下江南,都曾多次驻跸清真菜驰名的天津,一饱清真佳肴的口福。据史料记载,乾隆还曾赐给厨师黄马褂和五品顶戴花翎。从咸丰到光绪年间,天津的清真菜品有300余种,例如:清炖牛肉、油爆肚仁、芜爆散旦、清炒虾仁、炖牛舌尾等。乾隆年间,清宫御膳中的清真饮食是规格最高的。乾隆二十五年,维吾尔族香妃被召入宫后,专配维吾尔族厨师为香妃做饭。清真宴席全羊席是继满汉全席之后的宫廷大宴席之一,为宫廷招待穆斯林客人的最高档次宴席。清末到民国时期,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清真菜在北京得到很大发展和推广。民国时期,全国已形成了一个稳定成熟的清真饮食市场。在江南重镇南京,30年代约有穆斯林3万人,其中从事饮食业就有近万人。在河南开封,30年代教楼一条街在穆斯林开设的33家店铺中有21家是餐馆,这里清真小吃品种繁多,口味鲜美,历来为人们所称道。在西南穆斯林聚居地昆明,经营餐饮业的也有很大比重。在黑龙江、海南岛、西藏等地,都有品种丰富的清真饮食市场。西安清真饮食业仍以小吃为主,除固定餐馆的做商外,还有大量的流动商贩,出售清真小吃。

  中国清真饮食主要分清真菜和小吃两部分,清真菜经过元明清至近代经数百年的发展,成为中国菜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中原和沿海地区与汉族杂居的穆斯林,吸收了当地汉族烹饪技法,提高充实了清真菜烹饪技法,形成了新的特色。清真菜具有特别显著的地域特色,西北特别是新疆、甘肃、宁夏地区的清真菜,烹制羊肉的风格粗犷,较多地保留了西域及阿拉伯人的饮食特色。长江以北的清真菜受到北京、山东和宫廷菜的影响,烹调方法精细,对牛羊肉的烹调最具特色。南方和沿海地区的清真菜,口味清淡,形成了以海鲜、禽类为原料的烹饪特色。清真小吃以西北为主,尤以西安、兰州、银川、西宁等最为有名。新疆各地维族清真小吃也以别致的异域风味倍受喜爱。

  全国解放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清真饮食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发掘、创新、引进了一大批清真菜肴和小吃,丰富发展了中国清真饮食业,受到世界餐饮界的关注。清真小吃成了国宾宴席,打入了国际餐饮市场,穆斯林厨师纷纷出国主厨,充分展示了中国穆斯林厨师的实力和中国清真饮食的魅力。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时期,中国的清真饮食以其独具的风格,正在中国餐饮界和民族经济发展中书写辉煌的篇章。

  中国清真食品业起始于唐,经宋、元、明、清、民国时期的起落与发展,形成较大覆盖面,到新中国及改革开放年代,呈振兴之势。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来,我们正步入一个物品空前丰富的大集市。讲究吃的科学、强调食的乐趣,追求食品的方便化和多样化是21世纪食品的大趋势。食品行业成为人类文明生产的支柱产业,清真食品行业也按照自己的发展轨迹向着食品大集市行进。改革开放以来,数以万计的穆斯林到内地开饭馆、经营食品,满天星般地洒在神州大地的清真风味食品企业或摊点主人们已经成为新世纪、新时期清真食品的主力军。目前全国2300多个县市(占市县总数97.3%)有清真“三食”(饮食、副食、食品)经营户,据统计达12万户之多,其中专门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包括国营、集体、私营、合作企业约有6000多家,就食品行业门类而言,主要有粮、油、肉类、乳品、糕点、制糖、罐头、糖果、调味品、豆制品、淀粉、制盐、蛋制品、添加剂、酵母、制茶、儿童食品、保健品、果蔬加工、速冻食品、冻干食品等门类。从事这些门类的企业所生产、经营的清真食品首先满足了各族穆斯林的一般生活需要,起了保障作用。同时也在逐步成长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综上所述,“清真饮食”和“清真食品”是中国穆斯林食用的、符合伊斯兰教教法律例的食物的统称,因此可以称之为“伊斯兰教饮食”和“伊斯兰教食品”。“清真饮食”和“清真食品”起源于唐代,发展于宋、元和明代,成熟于清代和民国,兴盛于当代,是生长性、开放性极强的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饮食种类和食品种类。“清真饮食”和“清真食品”是穆斯林群众赖以生存也为其他民族所喜爱和享用的特色食品。“清真食品”的内在品质是洁净、典雅、独到、讲究,它的核心价值是食用安全健康。因此在上千年的历史中不但没有被汉族和非穆斯林民族的食品所淹没,反之日臻完善,成为中华饮食文化中的一枝独秀,是中华饮食文化宝库中的一个重要单元。正确解读和深刻理解“清真饮食”和“清真食品”的丰富内涵,对于我们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中国清真食品管理政策法规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一)、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定义。

  清真食品管理工作是一项特殊的工作,它除具有食品工作的共性外,还有自己的个性,具体表现在人们的饮食习惯上,这已在国家《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受到保护和尊重。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发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规定:“清真饮食服务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时,一般应当由有关少数民族人员承包或租赁。清真饮食服务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兼并或被兼并时,不得随意改变其服务方向,确实需要改变服务方向的,必须征得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的同意”。这些法律法规为切实保护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清真饮食习惯,提供了法律依据。

  因此说,清真食品管理工作,就是依据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对清真饮食业和清真食品加工业以及清真食品市场流通所进行的监管管理工作。

  清真食品管理的内容就是对清真饮食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循伊斯兰教教法律例从事清真饮食服务和清真食品加工制作及市场销售全过程进行规范性监管,目的是促进清真食品业的健康发展,让各族穆斯林群众吃上放心食品。

  清真食品管理工作具有政策性、执法性、专业性强的特点,是集民族、宗教和民生于一体的工作。

  (二)、清真食品管理政策法规体系的形成。

  基于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特殊地位和重要性,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以保证和促进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1、中央、省市区有关清真食品的政策性文件简介。

  我国拥有信仰伊斯兰教的10个民族(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乌兹别克族、塔塔尔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穆斯林人口2200多万,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7%。党和国家非常重视穆斯林群众清真饮食习惯的权益保障。早在建国初期的195012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下发了“关于伊斯兰教的人民在其三大节日屠宰自己食用的牛羊应免征屠宰税并放宽检验标准的通令”。(尔代、古尔邦、圣纪节)19501219日,政务院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屠宰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征屠宰税;如有出售者,其出售部分仍应纳税。”“各省(市)人民政府对于辖区少数民族的宗教节日屠宰牲畜之许可及免税,得以命令定之”。1955926日,畜业部作了“关于牛羊肉经营中有关回民风俗习惯的几点注意事项的指示,对供应回民食用的牛羊肉的经营问题按伊斯兰教律例提出六点具体要求。(略)

  粉碎“四人帮”之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有关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相关部门对尊重穆斯林风俗习惯,加强清真食品管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如:《财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妥善解决回族等职工的伙食问题的通知》(1978715日)、《商业部、国家民委关于回汉通婚后,汉族一方及其子女愿随回族生活习惯的,按回族标准供副食的问题的通知》(197949日)、《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19791012日)、《畜业部关于回族等食用生产屠宰加工问题的通知》(1980114日)、《中国民航运输服务公司关于认真做好伊斯兰教民族人员用餐工作的通知》(1989311日)、《交通运输管理公司关于做好对信奉伊斯兰教各少数民族旅客饮食供应的通知》(1989513日)、《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清真食堂、清真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81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清真食品认证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810日)。

  2、中央和省级有关清真食品管理的法规。

  在颁布政策文件的同时,国家还加强了对清真食品管理的立法工作。到目前为止,全国各省市、区都相继制定了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或清真食品管理办法、意见。我省于2002年制定了《吉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2005111日颁布了《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省民委、省工商局于2006年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省民委还在全省民委系统下发了《关于贯彻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通知》。各市(州)、县()也相应制定了本地贯彻条例的实施办法或意见。

  上述这些政策法规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待《国务院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出台后,清真食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将更加完善,这无疑会进一步推进我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的进程。

  (三)、《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5914日通过,自2005111日起实施。

  《条例》共22条。内容有:清真食品范围、清真食品网店建设、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扶持政策、尊重清真饮食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宣传教育、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清真用畜禽定点屠宰、处罚和实施主体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这里主要介绍一下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性要求和处罚的具体规定。

  1、许可。《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备案、领取清真标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证照后,方可经营。

  2、条件。《条例》第八条规定,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具备五项条件:(一)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中,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的人员;(二)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的从业人员;(三)原材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由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的人员担任;(四)有清真食品专用运输车辆、计量器具、生产工具、促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五)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的人员。

  3、手续。《条例》第九条规定,备案、领取清真标识、应当提交三个方面的材料:(一)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及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的名单、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负责人具有清真饮食习惯民族人员的身份证、聘书及其复印件;(三)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应在提交材料1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清真标识,不符合条件不发放,并说明理由。

  4、要求。(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经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应当把清真标识悬挂在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人发生出租、出兑、出售等转让行为或停业、破产的,应当及时交回清真标识。未改变清真性质的,受让方应到民族事务管理部门重新备案领取清真标识。(三)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其字号、招牌、清真食品名称和包装上标有“清真”字样或者清真含义的标志符号。其字号、招牌以及清真食品名称、包装和宣传材料、广告用语等,不得含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或者图像。禁止非清真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使用清真字样和标识。(四)《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集贸市场、商场等综合性经营场所经销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应当与经销清真禁忌食品的摊位、柜台分开设置。经销清真食品人员不得与经销清真禁忌人员混岗、串岗。(五)第十六条规定:生产清真肉类及其制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执行清真食品进货进料及制作规程。(六)《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清真用畜禽实行定点屠宰。屠宰必须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的传统习俗进行。

  5、处罚。对违反条例的企业和个人依照条例规定实行处罚。具体处罚有以下四种:

  一是,对违反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必备条件之一的(第八条)、摊位、柜台未分开设置和人员混岗串岗的(第十五条);未执行进货进料操作规程的(第十六条),由民族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二是,对未经民族工作部门备案、未领取清真标识,未到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办证就营业的(第七条);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人其字号、招牌以及清真食品名称、包装和宣传材料、广告用语等有禁忌语言、文字或图像的(第十四条第二款);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擅自使用清真字样或含义的标志符号(第十四条第三款)的,由民族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是,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人未将清真标识挂在场所醒目位置的(第十一条);出租、出兑、出售或停业、破产的未交回清真标识的(第十二条第一款),由民族工作部门暂扣或收回清真标识。

  四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清真食品的管理工作中不作为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三、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的情况与对策

  (一)、清真食品业的发展现状。

  吉林省有10个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乌兹别克族、塔塔尔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人口总数约14万人(其中回族12.5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比例为0.47%。全省现有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9个,清真饮食网店(摊床)602个,清真饭店1065家,清真肉食牛、羊、(禽)定点屠宰场(点)66个。“十一五”期间有少数民族特许商品定点清真企业19家。规模最大的定点企业长春市皓月清真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肉牛屠宰深加工为主导产业的民营股份企业,总资产36.8亿元人民币,是首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吉林省农产品加工产业重点支柱企业,是首批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国债项目。该公司始建于19988月,2000年投产,现有员工5000人。现生产能力为年屠宰肉牛50万头、羊30万只、饲料产量30万吨、皮革加工50万标张、中式、欧式、清真熟食制品10万吨、生物制品75个品种。产品出口2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亚洲地区肉牛产业最大的系列加工企业,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是中国最具影响力的清真民族品牌,目前在全国行业中产业规模第一、品牌影响第一、出口创汇第一、社会效益第一、发展潜力第一。堪称为中国清真肉牛加工业及系列开发的“航母”。皓月集团的发展也带动了全省清真食品加工业和清真饮食服务业的发展。全省清真饮食业以吉林市、长春市发展最好,目前已打造了一批知名清真饭店和清真小吃网点。吉林市的利雅得、阿拉伯清真饭店规模最大,档次最高,在东三省最有盛名,吉林市致和街清真美食街已成为全省最为集中的饮食集群。长春市的丰盛园、阿斯旺、李记羊城、东来顺火锅、元盛居火锅等清真饭店也颇具规模。这些知名清真饭店正在引领我省清真饮食业的新潮流。

  (二)、清真食品管理取得的成绩或基本经验。

  1、完善法律法规建设,把清真食品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为维护穆斯林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清真食品管理,规范清真食品市场秩序,2005年我省制定了《吉林省清真企业管理条例》,2006年省民委、省工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条例》的实施意见,同时还制定了《吉林省申请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备案程序》,为完善执法奠定了基础。各市州结合实际相继制定了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民族工作的政策法规,如四平、白山市分别制定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这些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颁布,从法律上保障穆斯林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依法协调城市民族关系,推进我省清真食品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起到重要作用。

  2、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一是加大对广大群众清真知识的宣传普及。各地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使清真食品标准在群众中得到了了解和认知。

  二是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各地民委、工商部门采取上门走访、座谈交流等形式,积极向辖区内清真食品经营者宣传《条例》,讲解“清真食品不清”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及对企业和社会造成的危害。通化、辽源编印《条例知识》宣传册和宣传画发放到经营者手中。长春和通化采取办班培训方式加大宣传力度。

  3、切实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监督、检查。

  各地民族工作部门会同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对当地清真食品行业进行了全面检查整顿。长春、吉林、辽源等市还成立了清真食品管理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清真标准的限期整改,较好地解决了“假冒清真食品”的问题。在明确检查项目、加大检查力度、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强化社会监督等方面采取了切实措施。

  4、采取特殊政策,解决穆斯林群众的一些特殊困难。

  近年来省财政安排近千万元资金帮助回族群众解决养老院建设、墓地建设、清真糕点生产加工、清真肉食屠宰等热点、难点问题。“十一五”期间,我省将长春皓月集团的生产建设项目纳入重点规划,给予大力支持。从2009年起,省政府又下发了《关于解决回族等少数民族肉食补贴的意见》,通过市场价调基金,解决了城市回族群众因市场价格上涨而带来的实际困哪,目前回民肉食补贴实现了全省城市全覆盖,受到了回族等少数民族群众的欢迎。

  (三)、清真食品管理存在的问题。

  1、民族工作部门执法难。主要是县级机构不健全,没有形成一支专业稳定的执法队伍。有部分县市民族工作部门不是独立工作部门,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不能单独执法,给执法工作带来困难。

  2、一些开办清真食品生产的企业未能严格履行申办程序。个别开办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的业主,特别是开办清真饭店和摊床的业主不了解申办程序,未经当地民委备案登记、领取清真标识,就直接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有的出租出兑等转让行为,也未经民委重新备案登记,出现了汉族顶冒回族名义的“清真饭店”;甚至有的既不备案又未取得执照就开店经营,给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3、清真糕点的生产,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假冒清真生产加工清真食品的现象时有发生。全省没有较大规模的清真糕点生产企业,满足不了市场需求。

  4、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和个别业主,不具备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条件,受经济利益驱使假冒清真,擅自使用清真标识时有发生。如2008年,伊通县方圆食品禽类加工有限公司,产品包装盒擅自使用清真标识,经省、市县民委共同调查了解,由县工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2万元经济处罚,对收缴的包装盒进行了销毁,该公司负责人当面向穆斯林群众道歉,并给清真寺一定补偿。2008年,双辽市晶美鹅业工贸责任有限公司非法使用清真标识,出售带有“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监制”清真标识的牛肉卷,肥牛一号。回族群众十分不满,有些人已经准备乘大客车到省里上访,有的人准备把此事在网上公布,争取穆斯林声援,有的要向中国伊协投诉反映。经四平市民委、双辽市民委调查核查,双辽市人民政府责成该公司法人在清真寺管委会成员及回族群众代表参加的专门会上向回族群众公开道歉,由新闻媒体曝光,并由该企业向清真寺管委会提供赞助。

  (四)、加强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

  1、继续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高对贯彻《条例》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了解自己的职责和义务;让各族群众都知晓并自觉遵守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各项规定;使回族等少数民族群众知道自己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抓住机遇,把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纳入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系统工程,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强化对清真食品市场的监管。实施《条例》,加强对清真食品市场的规范和管理,涉及到许多职能部门。各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密切合作,严格执行备案程序;合力加强日常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清真食品市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执法检查和处罚程序,依法行政。

  3、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民族工作部门的执法队伍建设。

  一是,建立工作机制。为加强对清真食品市场的监管,建议成立吉林省人民政府清真食品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各相关部门加强对清真食品市场的管理。省政府副秘书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省民委、省工商局的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行业管理办公室、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协调指导监督。

  二是,强化执法机制。逐步在全省建立起一支执法队伍。在回族居住较多、清真食品管理工作较大的市州应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增加执法人员,其它市、县(市区)要确定专人负责清真食品监管工作。全省要逐步建立起一支以民族工作部门为主、工商、公安、质检等部门配合的执法队伍,以强化依法监管。

  三是,完善义务监督机制。对清真食品市场的监管,仅依靠政府职能部门是不够的,要充分发挥各地伊斯兰教协会和清真寺管委会的作用,聘请一部分人作为义务监督员,明确义务监督员的职责、信息反馈渠道,协助政府共同作好市场监管工作。

  4、落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优惠政策,促进清真饮食业和食品加工业的发展。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家对清真食品定点企业优惠政策,在“十二五”期间,尽可能多确定一些清真食品定点生产企业,发挥好长春皓月集团的龙头作用,大力实施品牌战略,重点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带动清真食品产业上层次、上水平,成为我省具有民族特色的支柱产业,为改善少数民族民生,富民强省发挥重要作用。

  总之,清真食品的管理工作是一项特殊性的工作,是集民族、宗教和穆斯林民生于一体的工作,学习、宣传、贯彻好《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完善清真食品管理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努力创新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大力推进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是民族工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只要我们勤专研、真作为、不懈怠,就一定能够在已有的基础上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把我省的清真食品管理工作打造成民族宗教工作的新亮点。

(责任编辑: 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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